索引号: SL135001/2021-3365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双滦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11-17 文件编号: 双滦政办〔2021〕47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双滦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11-1709时27分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管理处),区政府各部门:

《双滦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一届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dafacasino网页版办公室

                                              2021年11月17日

 

 

 

 

 

 

 

 

 

双滦区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

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民办教育的重要作用。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办教育是推动教育加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径,是增强教育发展活力的有力手段。因此,在不断增加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同时,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利用社会资本投资教育,依法办学,构建多元化的办学格局。

(二)坚持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实现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

(三)坚持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健全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政策

(一)探索分类管理机制。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实施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落实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在规划教育设施布局时,统筹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做好衔接,给民办教育发展留出空间。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可以依法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四)规范民办学校收费行为。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依法落实学生的扶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以及获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学生同等的权利。

(六)设立民办学校发展资金。区政府视财力情况每年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一定数额的专项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新建、改扩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奖励办学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七)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进行招生。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

(八)探索风险保障机制。鼓励、支持保险机构设立适合民办学校的保险产品,探索建立行业互助保险等机制,为民办学校重大事故处理、终止善后、教职工权益保障等事项提供风险保障。

三、完善民办教育师资队伍的保障机制

(一)自主招聘教师。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与所招聘人员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专任教师时,在合同中除依法约定必备条款外,还应当对教师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师德和业务考核办法、福利待遇、培训和继续教育等事项作出约定。

(二)教师持证上岗。教育部门要加强教师资格管理,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劳动聘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任教师。鼓励民办学校创新教师聘任方式,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水平。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由学校管理,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民办学校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建立教师培训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教师培训经费,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民办教师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等对待。民办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四、建立民办教育发展的风险防范机制

(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充分发挥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灵活多样的优势,建立健全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行政机构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独立并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办学校校长和领导班子遴选和培养机制,保障校长、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权和行政管理权。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完善财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与学校类型、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民办学校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依法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办学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办学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民办学校或者其举办者以办学名义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应当登记在学校名下,并向审批机关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教育用途。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四)健全退出机制。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教育部门核实告知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五、营造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民办教育扶持与规范管理的重大问题。教体、卫健、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教体、卫健、行政审批、发改、人社、财政、税务、审计、金融、自规、住建、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鼓励扶持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积极构建政府依法鼓励规范、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格局。

(二)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指导监督。区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督导并公布督导结果。建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责任督学制度。教体局、人社局依据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检查和督导不能通过的,要按照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了或多次检查和督导都通不过的,可终止办学。教体、人社及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政策解读:/art/2021/11/18/art_3827_816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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