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双滦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双滦区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证明事项范围
《双滦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为全区各级行政机关通用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不包括申请人已取得的证件、证照、资质及前置审批事项等)。《双滦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之外的证明事项,各地各部门不得再要求开具(各市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外)。《双滦区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一律按照告知承诺的办理方式予以调整。
二、做好工作衔接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将两个目录及相关工作要求,迅速传达部署到基层单位及具体办事部门和办事窗口,采取集中检查、抽查暗访、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督,确保落实。在政府和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两个目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向群众宣传解读目录内容要求和新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注意做好政策衔接,避免出现服务“真空”和管理“空档”,影响群众(企业)办事。
三、完善配套工作机制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设置一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过渡期后一律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涉及部门间协助核查的事项,相关部门之间要抓紧沟通协商,建立顺畅、高效的核查信息发送和反馈机制,减少流转环节,提高核查反馈效率,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要积极扩展信息核查反馈渠道,提出协助核查部门与核查承办部门不平级的,承办部门可将核查结果直接反馈提出协助核查部门。
四、加强目录动态管理
目录公布后,对保留证明事项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实施动态管理,结合我区“互联网+政务服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国家取消、新增、调整证明事项的相关部署,及时对本地本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附件:1.双滦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2.双滦区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承德市dafacasino网页版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
附件1 双滦区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 |||||||||
序号 | 事项 | 事项 | 设定依据 | 索证 | 出具 | 备注 | |||
名称 | 用途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部门 | 部门 | ||
1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 |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 | 用于办理住证的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等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 ||||
3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 | ||||
4 |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 | 用于办理居住证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
5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 市、县级公安机关 |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 |||||
6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2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劳动关系股 | 银行、会计律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7 |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或相关批、准文书、职业资格证明 |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3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第七条、第十一条 | 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劳动关系股 | 驻外使、领馆;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我国学历认证机构;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公证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 |||
8 | 体检证明 |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3月13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2号)第七条、第十一条 | 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劳动关系股 | 检验检疫机 | |||
9 | 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年11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第七条、第十一条 | 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劳动关系股 | 原用人单位 | |||
10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年11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第七条 | 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劳动关系股 | 申请人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出具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 ||||
11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领遗嘱生活困难补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颁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 遗嘱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
12 | 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 | 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十四条 | 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和劳动关系股 | 银行、会计律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13 |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 事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 | 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失业保险中心 | 原用人单位 | |||||
14 |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双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 公证机构 | ||||
15 | 独生子女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享受计划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 | 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16 | 配偶死亡证明 | 丧偶再婚后再生育审批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第十九条 | 《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冀卫规〔2019〕5号,2019年12月2日公布)第二项 | 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17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 | 《河北省食品小餐饮小作坊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18 |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卫生院 | 出具的证明需经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 | |||
19 | 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 | 区卫生健康局 | 户口所在地 | ||||
20 | 婚育情况证明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 | 区卫生健康局 | 村委会 | ||||
21 | 农村户口状况证明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农村独生子女加分审核工作的通知》 | 区卫生健康局 | 村委会 | ||||
22 |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 |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 | 区卫生健康局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委会 | ||||
23 | 1992年4月以前抱养提供合法抱养证明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 《人口与计划生育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 | 区卫生健康局 | 村(居)委会 | |||
24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15〕13号)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3、婚姻状况证明;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 区卫生健康局 | 乡镇政府、村委会 | |||
25 | 婚育情况证明 |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中共中央国务院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 | 区卫生健康局 | 村委会 | |||
26 | 亲子鉴定证明 | 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 区卫生健康局 | 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 | |||||
27 | 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需要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无支付能力证明(不能提供《低保证》《五保证》的) | 申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 | 区卫生健康局(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工作单位 | ||||
28 | 融资担保公司自然人股东最近3年无犯罪记录证明 | 申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或变更融资担保公司股东时,用于证明自然人股东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七条 | 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9 | 无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证明 | 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地方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证明没有法定禁止从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第一百四十六条 | 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30 | 拟设典当行股东验资证明 | 申请设立典当行时用于证明股东具备出资能力,资本金为自有实缴资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第十五条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一条 | 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31 | 拟设典当行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 申请设立典当行时,用于证明股东具备相应实缴货币资本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10月26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1号)第十五条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一条 | 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 |||
32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 区民政局 |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 军地联合办理 | ||||
33 | 丧偶死亡证明 | 办理结婚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九条 | 区民政局 | 区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 (居)委会 | ||||
34 |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区民政局 | 区级公安机关 | ||||
35 |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区民政局 | 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 | ||||
36 |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区民政局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
37 |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区民政局 |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 ||||
38 | 亲属关系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 区民政局 | 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公证机构 | ||||
39 |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条 | 区民政局 |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 ||||
40 | 子女情况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区民政局 |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 |||||
41 |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条 | 区民政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42 |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 | 区民政局 |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43 |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 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条 | 区民政局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44 |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证明材料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 区民政局 | 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 | ||||
45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 区法律援助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46 |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六条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47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历单位 | ||||
48 |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 | 区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
49 | 申请人经历证明 |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 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县、司法局审核) | 申请人所在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的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明) | |||||
50 | 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岗位证明 |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十九条 | 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 申请人原所在单位 | |||||
51 | 公证员法定免职事由证明 | 报请司法部公证员免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9月1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 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 公安部门(丧失国籍)或医院诊断证明(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或公证处(调离公证机构但个人不提交辞职申请) | |||||
52 | 拟登记司法鉴定人或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登记)需开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 证明未受刑事处罚,符合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法人登记申请条件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十三条 | 区司法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53 | 拟登记司法鉴定人或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登记)需开具的未受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 证明未受开除公职处分,符合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法人登记申请条件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十三条 | 区司法局 |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 ||||
54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55 |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 | 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 ||||
56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57 | 资产评估报告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58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 |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 ||||
59 |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 |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 ||||
60 | 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 |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61 | 活动场地同意使用的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 | 活动场地管理者 | ||||
62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七条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年3月10日公布)第十条 |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63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64 |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65 |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66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67 | 体格检查证明 |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年12月12日施行)第十五条 |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 |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 | |||||
68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69 | 学校资产证明 |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 |||||
70 | 企业法人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 企业注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 区市场监管局(或行政审批局) |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清算组 | |||||
71 | 企业法人迁移证明 | 企业注册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九条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4项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 | ||||
72 |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规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应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 |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 区级行政审批局或市场监管局 | 企业债权银行 | ||||
73 |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局 |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 |||||
74 |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 |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年10月23日第八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 区市场监管局(或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
75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局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76 | 体检报告 |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Z6001-2019)第十五条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局、考试机构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77 | 姓名更改证明 |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 ||||
78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56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股东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79 |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 ||||
80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 生鲜乳准运证明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 |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81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17年11月30日修正)第七条 |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82 | 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修正)第十五条 |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83 |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用人单位 | |||
84 |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关系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 | |||
85 | 不动产坐落变更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地名管理部门 | |||
86 |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4日修订)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 |||
87 | 个人姓名变更登记 | 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年3月25日修订)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88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证明 |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 | 区级行政审 批部门、商 务部门 | 行政审批部门 | |||||
89 | 因不可抗拒原因休学证明 | 适龄儿童、少年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1日实施)第十六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会保障部门等 | ||||
90 | 个人健康证明 |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2015年2月26日修改)第四条、第十六条 | 市、县应急管理部门 |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91 | 医疗诊断证明(初中阶段)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9月2日实施)第十六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出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 |
附件2 双滦区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 |||||||||
序号 | 事项 | 事项 | 设定依据 | 索证 | 出具 | 备注 | |||
名称 | 用途 | 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部门 | 部门 | ||
1 | 拟登记司法鉴定人或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登记)需开具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 证明未受刑事处罚,符合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法人登记申请条件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十三条 | 区司法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2 | 拟登记司法鉴定人或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变更登记)需开具的未受开除公职处分证明 | 证明未受开除公职处分,符合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法人登记申请条件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实施)第十三条 | 区司法局 |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 |||
3 |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 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 时间超过1年证明 |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485号)第七条 | 区级行政审 批部门、商 务部门 | 行政审批局 | ||||
4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5 |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 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乡镇卫生院 | |||
6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年11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 |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
7 | 体检报告 |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Z6001-2019)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8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 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局部门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
9 |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 区级行政审批部门 |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