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公告
2023-05-0916时43分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文设施设备管理,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北省省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水防〔2022〕91号)和《承德市防汛指挥部关于加强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承防指〔2022〕1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双滦区实际,就划定双滦区域内2处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河段和设施保护范围如下:

一、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基本水文测站沿河纵向以基本水尺断面为基线,至上、下游各500m处为边界;沿河横向以河道管理范围为边界。

二、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

水文生产业务用房、水文缆道、监测场地、观测道路、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周边结合文件要求,以保障正常开展水文监测工作为界。

三、工作要求

(一)各镇、各部门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水文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擅自使用,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二)在划定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种植高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2.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

3.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4.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三)在水文监测断面上下游各500米的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避免或减少对水文监测影响的相应措施和方案,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1.水工程

2.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3.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四)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或者改建水文测站。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或者改建的,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附件-双滦区域内2处水文站一览表.xlsx

 

 

承德市dafacasino网页版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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